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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德雨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22执2466号被拘留人:周德雨,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拘留人周德雨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6)浙1122执2466号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德雨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德雨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