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伏水军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水军,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421号之二原告:伏水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57号。负责人:冯穂,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伏水军诉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伏水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伏水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邓冬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