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宝森与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森,郑天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森,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郑天助,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申请执行人李宝森与被执行人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5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郑天助录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