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4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洋、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xx路步行街地下商场xx服装店,趁吕某购物不备之机,盗得吕某上衣右口袋内金色OPPO牌R9Plus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849元。2017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xx市场预谋扒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xx路步行街地下商场xx服装店,趁吕某购物不备之机,盗得吕某上衣右口袋内金色OPPO牌R9Plus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284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主动交代本案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手机照片,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济勇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姚 欣????????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