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维荣、金勇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荣,金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906号申请执行人:陈维荣,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勇辉,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维荣与被执行人金勇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02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勇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勇辉名下的房产,执行了执行款人民币109534.52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勇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9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