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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正辉与包仁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辉,包仁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杜正辉,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包仁豫,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杜正辉与被执行人包仁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包仁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