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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建东,孙伟锋,钱平,沈小鸣,胡国灿,丁乃超,陈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众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怡河大厦1号楼4-1室。法定代表人:阮迪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五环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法定代表人:俞沛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五环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法定代表人:胡乐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建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孙伟锋,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钱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小鸣,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国灿,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丁乃超,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陈祝芳,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并已开始履行。因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 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