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祥与被告陈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陈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574号原告:马祥,男,回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陈占军,男,满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原告马祥与被告陈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祥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祥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