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姣娟、李波等与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姣娟,李波,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346号原告李姣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李波。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人民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姣娟、李波与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姣娟、李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姣娟、李波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姣娟、李波承担。审 判 员 肖苏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