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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姣娟、李波等与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姣娟,李波,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346号原告李姣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李波。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人民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姣娟、李波与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姣娟、李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姣娟、李波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姣娟、李波承担。审 判 员  肖苏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