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朝亮、鲁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朝亮,鲁向飞,鲁占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331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朝亮,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鲁向飞,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鲁占彪,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朝亮、鲁向飞、鲁占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朝亮、鲁向飞、鲁占彪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