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方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振亚。委托代理人:郝广阔,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方方。徐振亚与张方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故对张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