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屠汉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汉平,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副检察长李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屠汉平在本市硚口区江山如画小区“鑫典商行”门前,趁被害人郑某不备,将其停放于此的“欧派”牌蓝白相间电动车一辆盗走,后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后移交给接报警前来的公安人员。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硚价认定字[2017]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屠汉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屠汉平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屠汉平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屠汉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屠汉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宏麟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仝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