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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志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志芳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791号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9056638Q。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芳,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志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