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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厚春与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春,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81号原告:赵厚春,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李军,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赵厚春诉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赵厚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厚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厚春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赵厚春负担。审 判 长  宋相官代理审判员  刘翔宇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栾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