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绍琼与被执行人李学林刘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绍琼,刘勋梅,李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绍琼,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刘勋梅,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李学林,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付绍琼与被执行人刘勋梅、李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勋梅、李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勋梅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抵押在银行,已经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勋梅、李学林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代理审判员 黄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