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63号原告赵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曾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赵某诉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