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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建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生,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袁建生。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建生与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被告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袁建生借款本金860万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19.7万元从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20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执行人袁建生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暂缓执行申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逵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