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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运芳、陈福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运芳,陈福建,王晓会,伏海东,陶红,陶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14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桂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运芳,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福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晓会,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伏海东,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陶红,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陶友山,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运芳、陈福建、王晓会、伏海东、陶红、陶友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运芳所有的39件水晶洞及水晶制品,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申请人同意以346067.84元抵偿债务。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