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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木源家俱世界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解伟、成都泰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木源家俱世界,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居委会,解伟,成都泰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木源家俱世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组。法定代表人:朱奎志,经理。单位负责人:方华,男,汉族,系四川木源家俱世界清算组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第三小组。负责人:杨福忠,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解伟,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泰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天回镇土门村*组。法定代表人:蒋熊彬。再审申请人四川木源家俱世界(以下简称“木源家俱”)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居委会”)、解伟、成都泰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木源家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木源家俱于1995年修建本案的诉争房屋,并于1996年11月29日依法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本案诉争房屋于1997年8月27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至今,故被申请人土门居委会不能依据《集体经济投入构建筑物资产登记证》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一审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8日木源家俱与土门居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天回乡土门村二组川陕公路东侧(原成都市金牛区蜀龙汽车材料厂)的场地租赁给木源家俱使用。合同签订后,木源家俱开始进场经营。1996年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成都市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木源家俱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6)金经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成都市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于199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金牛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4日作出(1996)金执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对木源家俱位于天回乡土门村二组的房屋予以查封。1998年5月,木源家俱仍未履行(1996)金经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义务。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成执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查封的房屋部分抵押给成都市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1996年11月28日,木源家俱的法定代表人朱奎志对该租赁场地的经营项目进行调整,遂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成立鸿鹄公司。朱奎志仍为该贸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朱奎志在木源家俱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上补充注明“因市场变化,我单位经营项目转向,经甲方(土门居委会)同意,重新申请《鸿鹄公司》工商注册,法人代表不变。”原木源家俱投资人和集资人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开创者。1999年,鸿鹄公司与土门居委会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金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鸿鹄公司自愿将被金牛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价值为1309458.3元部分的建筑物(除去抵押给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部分)抵偿给土门居委会。土门居委会自此占有使用该房屋。2006年12月29日,土门居委会经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牛区审计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的同意,取得了成都市金牛区建交局颁发的《集体经济投入构建筑物资产登记证》。2010年4月8日,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解散小组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土门居委会归还建筑物和房屋占用费用。后于2010年8月4日撤诉。1996年12月29日,木源家俱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和金牛区规划管理局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4月27日,原审法院合议庭进行现场勘察,木源家俱清算组组长方华、原审被告的代理人王万英到场。经勘查,木源家俱取得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与土门居委会取得的《集体经济投入构建筑物资产登记证》所指向的房屋为同一。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以谁的权利证书为准。本院认为,首先,木源家俱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在案涉房屋被金牛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4日查封后取得的。关于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有关行政机关仍然作出颁发权属证书的问题。原审法院曾对此发函金牛区交通和建设局要求予以解答,但未得到答复。其次,关于土门居委会对该房屋权利来源,该房屋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1996)金经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和(1999)金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给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和土门居委会,金牛区建筑工程公司解散领导工作小组诉土门居委会要求归还建筑物,但后又撤诉。土门居委会于2006年向金牛区建交局申办了集体资产登记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因。土门居委会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诉争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再次,木源家俱、土门居委会取得权利证书均在诉争房屋被查封之后,金牛区交通和建设局未对木源家俱又未就权利证书的有关问题答复金牛区人民法院。因此,土门居委会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综上,再审申请人四川木源家俱世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木源家俱世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