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金禹与谢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禹,谢俊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48号原告:陈金禹,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谢俊新,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金禹与被告谢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金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即请求撤回对被告谢俊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金禹以案件涉及被告主体存在问题,需要另行补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俊新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禹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陈金禹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德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