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莉与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莉,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292号原告:牛莉,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巴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34231272。法定代表人:焦春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牛莉与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春芳、张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牛莉撤回对焦春芳、张培莹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牛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莉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牛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宇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