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叶龙、吴传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叶龙,吴传学,吴传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叶龙,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传学,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庆元县。原审被告:吴传富,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上诉人胡叶龙因与被上诉人吴传学、原审被告吴传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叶龙于2017年5月2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仍未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叶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