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严永刚与祝金军、李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刚,祝金军,李金梅,祝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441号原告严永刚,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韩鹭、江国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金军,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李金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告祝春凤,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刚诉被告祝金军、李金梅、祝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刚撤回对被告祝金军、李金梅、祝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350元,由原告严永刚负担。审判员 曾晋波审判员 程瑜林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