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240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