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金华、傅火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傅火庆,张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妇幼保健医院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火庆,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古田中学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满英,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傅火庆、张满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17.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火庆在银行有17244存款,已被本院另案扣划,扣除案件执行费、诉讼费外,申请执行人陈善林参与分配得款5349元,尚有27968.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火庆的每月工资(留其基本生活费外)及绩效考核奖励、第十三个月工资、文明奖、绩效工资从2017年6月起予以扣留,所提起的收入,申请执行人可进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傅火庆、张满英其余在房产、交警、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