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郑伟沙石厂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郑伟沙石厂,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学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9号原告重庆市潼南区郑伟沙石厂,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飞凤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316910458。负责人郑伟,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向家发,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金佛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5634829040。法定代表人戴红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家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国源,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陈学端,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区郑伟沙石厂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郑伟沙石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