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均成、王静与李松叶、胡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均成,王静,李松叶,胡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许均成,男,出生于1978年3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王静,女,出生于1976年8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松叶,女,出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胡华平,男,出生于1961年10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许均成、王静与李松叶、胡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松叶、胡华平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均成、王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16日将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15号院豪城天下C区17号楼3单元2层3号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