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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053号何正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强,熊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053号原告:何正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熊元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何正强与被告熊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正强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元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何正强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熊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