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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老金、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老金,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老金,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67号,组织机构代��21653420-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42048。法定代表人邓文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泰劳仲案[2016]183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在广发银行1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