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民二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二初字第2066号原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姜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玉林,经理。原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鑫世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蒋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