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伟宏与佛山市金时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宏,佛山市金时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54号原告:吴伟宏,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佛山市金时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军。原告吴伟宏与被告佛山市金时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吴伟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76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原告吴伟宏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易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