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某、龚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龚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西城区。申请人申某与被执行人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龚某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2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