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文华、熊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熊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曾用名:李彬),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建民,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西法执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熊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建民在银行存款39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