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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滋嘉味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滋嘉味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滋嘉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春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滋嘉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3民初字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口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雨审判员  焦成云审判员  李桂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