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洪渠与厦门沃特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渠,厦门沃特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419号原告:罗洪渠,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原告的女儿。被告:厦门沃特顺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罗洪渠诉被告厦门沃特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罗洪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罗洪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洪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洪渠负担。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