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公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公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1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公社,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康窑村人,现住该村东区。申诉人张公社与被申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康窑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洛民立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公社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498号民事抗诉书,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立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曹松志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魏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