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新朗物资有限公司诉乌审旗博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叶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C}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11民初1283号 原告西安新朗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杰禹,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胜,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誉江,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新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公司)诉被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业公司)、叶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杰禹、吴明、被告博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郭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誉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朗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博业公司于2011年9月11日签定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被告博业公司供应钢材,截止到2014年6月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有131.247吨钢材款共计1356967.89元未付。被告之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其货款615168.46元、承担利息295248元。(从2012年4月5日到2016年4月5日按照月利率一分计息) 被告博业公司承认其承包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精品小区住宅及商品楼施工项目属实,辩称,《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欠货款是涉案工程承包人叶誉江个人欠款,与其公司无关,应该由叶誉江偿还;该工程管理协议书未能签成,其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叶誉江,工程管理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所有内容将全部作废,被告对该工程不参与管理,不成立项目部,不负责交工验收,不盖任何公章,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叶誉江负责;该案中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需方是我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叶誉江,担保人为李林,但从实质上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实际承包人为叶誉江;根据其公司了解已签订的供货合同为343813.47元,原告自认支付货款370000元,证明该货款已全部支付,并无拖欠付款事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叶誉江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被告博业公司与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泰公司将其开发的伊金霍洛旗精品小区一期工程中三标段施工发包给博业公司完成。被告叶誉江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博业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被告李林与叶誉江系同学关系,在该施工工地做管理工作。被告博业公司在该工地设有项目部,叶誉江为项目部负责人。2011年9月11日,被告尚都项目部与原告新朗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尚都项目部供应不同规格的螺纹钢材。牌号为HRB400规格为$16数量为14.695吨、$18数量为14.4吨、$20数量为7.706吨,单价均为5020元/吨,货款合计为184741.02元。结算方式、时间:需方在2011年9月12日前以现金方式付清供方的全部货款。螺纹交货重量按理论检尺计算,线材与盘螺过磅计算重量(以供方出库榜单为准)。违约责任:需方应在2011年9月12日前将货款全部付清给供方,否则需方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外,还必须按每吨钢材每日加6元计算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给供方。该合同落款处供方新朗公司盖章,段杰禹签名,需方尚都项目部盖章、叶誉江签名。被告李林作为担保人签名。该合同签订当日,尚都项目部将上述钢材全部提走,提货人李林。2011年9月14日,被告尚都项目部与原告新朗公司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尚都项目部供应不同规格的螺纹钢材。牌号为HRB400规格为$12数量为5.114吨、单价为5250元/吨、$14数量为2.559吨、单价为5250元/吨、$25数量为3.015吨、单价为5040元/吨、8数量为13.475吨、单价为5280元/吨、10数量为6.145吨,单价均为5280元/吨,货款合计为159072.45元。结算方式、时间:需方在2011年9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付清供方的全部货款。需方于2011年9月9日—10日预付定金100000元整。螺纹交货重量按理论检尺计算,线材与盘螺过磅计算重量(以供方出库榜单为准)。违约责任:需方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货款全部付清给供方,否则需方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外,还必须按每吨钢材每日加6元计算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给供方。该合同落款处供方新朗公司盖章,段杰禹签名,需方项目部盖章、叶誉江签名。被告李林作为担保人签名。该合同签订当日,项目部将上述钢材全部提走,提货人李林签名。尚都项目部分别于2011年9月11日(36.801吨)、2011年9月14日(30.308吨)、9月21日(31.745吨)、10月11日(39.832吨)、10月26日(31.894吨)、2012年4月5日(33.171吨)自原告处购买价值184741.02元、159072.45元、154241.13元、187274.66元、143654.46元、156184.74元的不同规格的螺纹钢材,合计货款为985168.46元。原告新朗公司自称尚都项目部分别于2011年9月9日、9月10日、10月15日、10月26日、10月28日、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定金50000元、货款100000元、货款50000元、货款40000元、货款80000元,合计付款370000元,被告尚都项目部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15168.46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博业公司施工的宏泰精品小区项目因故离场,2013年8月20日,被告博业公司向宏泰公司发函,决定放弃该建设工程的施工,该项目相关合同同时作废。庭审中,被告博业公司承认其已与宏泰公司解除了双方就宏泰精品小区商住楼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至今未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物资调拨单、(2015)灞民初字第00544号庭审笔录及本院谈话、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尚都项目部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尚都项目部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行为,除应当支付尚欠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需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前将货款全部付清给供方,否则需方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外,还必须按每吨钢材每日加6元计算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给供方。”的约定,尚都项目部应按逾期付款期间每吨钢材每日加6元计算违约金。尚都项目部系被告博业公司下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在与尚都项目部签订涉案合同时,虽无被告博业公司书面委托授权,但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是由被告博业公司负责进行的,原告有理由相信尚都项目部有代理权,故尚都项目部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博业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涉案的两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应供应的钢材数量为67.109吨,但此后原告继续供货136.642吨,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该笔钢材款应当及时清结,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下余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期间(自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止)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唯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分计息,无合同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被告叶誉江为尚都项目部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对被告博业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李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博业公司辩称叶誉江与其未签订建设工程挂靠管理协议书,该工程所欠货款应由叶誉江自行负担,本院认为,是否签订挂靠管理协议书,属内部管理关系,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叶誉江连带支付西安新朗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15168.4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叶誉江连带支付西安新朗物资有限公司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61516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4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叶誉江连带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