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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世乐与於震华、桂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乐,於震华,桂满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254号之二原告:陈世乐,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黎,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申请人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申请人之婿。被告:於震华,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桂满兰,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来、李晓静,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世乐诉被告於震华、桂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於震华、桂满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世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乐撤回对被告於震华、桂满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6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2元,由原告陈世乐负担。审 判 员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孟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