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黄骅市益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黄骅市益源工贸有限公司,安矜旭,商凤华,张瑷云,安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34号之三申请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管委会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68912838R。负责人:张鹏飞,行长。被申请人:黄骅市益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2575844X。法定代表人:安矜旭,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矜旭,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被申请人:商凤华,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被申请人:张瑷云,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安俊达,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申请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益源工贸有限公司、安矜旭、商凤华、张瑷云、安俊达所有的价值在800000元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用自己出具的一份价值在80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益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卷板开平机1台、天吊2台。二、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