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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杰与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杰,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64号原告:龙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新沛,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建设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石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登。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杰与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龙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唐利军审 判 员 朱  建  兰人民陪审员 聂  明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