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天津中天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天津中天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14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华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华盛道65号。法定代表人:宋春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畅,天津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东营村中街一号。法定代表人:郑玉生,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天华泰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正和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9元,减半收取8289.5元,由上诉人北京爱尔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