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华宇与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宇,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149号原告李华宇,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邹占合,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原告李华宇与被告邹占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华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宇负担。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