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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与李长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6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材料,询问被申请执行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长江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国土资源局提供了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土地性质图纸、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讨论笔录等。本院认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李长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李长江未按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执行。结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中,对涉及责令拆除、限期治理、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应当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要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与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扎国土资罚字(2016)第04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李长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仪花审判员  张银山审判员  白心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