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与伍某3、伍某1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伍某3,伍某1,伍某2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137号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吕坤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波、田良丰,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3,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告:伍某1,男,200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法定代理人:伍某3(伍某1的父亲),系本案被告。被告:伍某2,男,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法定代理人:伍某3(伍某2的父亲),系本案被告。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伍某3、伍某1、伍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梁代坚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牟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