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毕俊卫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俊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19号被执行人:毕俊卫,男,1973-01-03,汉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