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莉与何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何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64号原告:李莉,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何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莉与被告何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李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雅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