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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莉与何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何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64号原告:李莉,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何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莉与被告何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李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雅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