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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X与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柳华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柳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华海,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柳华海,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X与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柳华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和顺酒店有限公司、柳华海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