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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郭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62号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51649379G,住址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芙蓉村鸡毛山三面镜。负责人:张小兰。被告:郭桂林,男,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郭桂林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