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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终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建全与剑阁县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民终1013号之一 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四日对剑阁县金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诉李建全、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8民终1013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8民终1013号民事裁定中“审判员杨陈”补正为“审判员李开彦”。 审判长 吴 敏 审判员 任晓林 审判员 李开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麒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