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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凌松永与凌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松永,凌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凌松永,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凌星,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永丰镇横塘村八组。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凌松永诉被执行人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凌松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凌星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1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松永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凌星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于1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李鑫连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